安徽文达信息工程学院实验室工作规程
发布日期:2021-04-29 浏览次数:1457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学校实验室的建设和管理,培养高素质的应用型人才,提高教学质量和科学研究水平,更好地为地方经济建设服务,特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 学校各类实验室(包括各种操作、训练室),隶属学校或依托二级学院管理,从事实验教学或科学研究、生产试验、技术开发的教学或科研实体。
第三条 学校实验室,必须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保证完成实验教学任务,不断提高实验教学水平;根据需要,积极开展科学研究、生产试验和技术开发工作,为学校建设与社会发展服务。
第四条 学校实验室的建设,要从实际出发,统筹规划,合理设置。要做到建筑设施、仪器设备、技术队伍与科学管理协调发展,提高投资效益。
第二章 基本任务
第五条 根据学校教学计划承担实验教学任务。要不断完善实验教材、实验指导书、教学资料,合理安排实验指导人员,保证完成实验教学任务。
第六条 努力提高实验教学质量。实验室应当吸收科研和教学的新成果,更新实验内容,改革教学方法,通过实验培养学生理论联系实际的学风,严谨的科学态度和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能力。
第七条 根据承担的科研任务,积极开展科学实验工作。努力提高实验技术,完善技术条件和工作环境,以保障高效率、高水平地完成科学实验任务。
第八条 实验室在保证完成教学科研任务的前提下,积极开展社会服务和技术开发,开展学术、技术交流活动。
第九条 完成仪器设备的管理、维修、计量等工作,使仪器设备经常处于完好状态。开展实验装置的研究和自制工作。
第十条 完善实验教学的各项规章制度,严格执行实验室工作的各项规范,加强对工作人员的培训和管理。
第三章 实验室建设
第十一条 学校实验室的设置,应当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有饱满的实验教学需求和稳定的学科发展方向或科
研、技术开发等项任务;
(二)有符合实验技术工作要求的房舍、设施及环境;
(三)有足够数量、配套的仪器设备;
(四)有合格的实验室主任和一定数量的专职工作人员;
(五)有科学的工作规范和完善的管理制度。
第十二条 实验室建设、调整与撤销,必须经学校正式批准。依托在学校的省、部级重点实验室的建设、调整与撤销,要经过的上级主管部门批准。
第十三条 实验室的建设与发展规划,要纳入学校及事业总体发展规划,要考虑环境、设施、仪器设备、人员结构、经费投入等综合配套因素,按照立项、论证、实施、监督、竣工、验收、效益考核等“项目管理”办法的程序,由学校或上级主管部门统一归口,全面规划。
第十四条 实验室的建设要按计划进行。其中,房舍、设施及大型设备要依据规划的方案纳入学校基本建设计划;一般仪器设备和运行、维修费要纳入学校财务预算;工作人员的配备与结构调整要纳入学校人事计划。
第十五条 实验室建设经费、要采取多渠道集资的办法。要从各种资金中划出一定比例用于实验室建设。凡利用实验室进行有偿服务的,都要上交到学校,由学校统筹安排。
第十六条 学校应通过校际、校企间联合,共同筹建专业实验室、中心实验室或实训基地。也可以同科研单位联合,或引进企业资金,利用相关先进技术设备,建立对外开放的实验室。
第四章 管理体制
第十七条 学校分管教学的副校长主管全校实验室工作, 并确定实验实训教学部具体负责全校的实验室管理。该部门的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的方针、政策和法令,结合实验室工作的实际,拟定本规程的实施办法;
(二)组织制订和完善实验室、实训中心、教学仪器设备管理的各项规章制度并组织实施;
(三)负责组织理工科公共基础实验、实训项目的教学与管理工作;
(四)负责相关文科综合实训及公共计算机机房教学场地设备等保障建设和技术支持;
(五)统筹管理学校各类实验、实训平台,促进设备开放及共享;
(六)组织编制实验室建设规划和年度计划立项论证等工作;
(七)组织实验实训仪器设备的维护、维修管理工作;
(八)协助做好全校各类实验实训用房规划与调配等管理工作;
(九)教学仪器设备信息化管理,基本数据的统计和上报;
(十)负责组织全校教学仪器设备的安全管理及环保工作;
第十八条 学校实验室逐步实行以校、二级学院管理的二级管理模式。各二级学院(部)应根据人才培养、科学研究、社会服务的需要设立相应的实验室管理岗位或机构。
第十九条 实验室实行主任负责制。学校实验室主任负责各实验室的全面工作。
第五章 实验室管理
第二十条 实验室要做好工作环境管理和劳动保护工作。 要针对高温、低温、辐射、激光、粉尘等对人体有害的环境,切实加强实验室环境的监督和劳动保护工作。凡经技术安全的环境保护部门检查认定不合格的实验室,要停止使用,限期进行技术改造,落实管理工作。待重新通过检查合格后,才能投入使用。
第二十一条 实验室要严格遵守国务院颁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等有关安全保密的法规制度,定期检查防火、防爆、防盗、防事故等方面安全措施的落实情况。要经常对师生开展安全保密教育,切实保障人身和财产安全。
第二十二条 实验室要严格遵守国家环境保护工作的有关规定,不随意排放废气、废水、废物、不得污染环境。
第二十三条 实验室仪器设备的材料、低值易耗品等物资的购置和管理,按照学校有关规章制度执行。
第二十四条 实验室要建立和健全岗位责任制。要定期对实验室工作人员的工作量和工作水平进行考核。
第二十五条 实验室要实行科学管理,完善各项管理规章制度。要采用计算机等现代化手段,对实验室的工作、人员、物资、经费、环境状态信息进行记录、统计和分析,及时为学校或上级主管部门提供实验室情况的准确数据。
第二十六条 要逐步建立学校实验室的评估制度。实验实训教学部要按照实验室基本条件、实验室管理水平、实验室效益、实验室特色等方面的要求制定评估指标体系细则,对学校的各类实验室开展评估工作。评估结果作为各相关部门年度考核的重要内容。
第二十七条 实验室维护技术人员、实验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的编制,要参照在校学生数,实验教学人时数、科研工作量及实验室仪器设备状况,合理折算后确定。
第二十八条 对于在实验室中从事有害健康工种的工作人员,可参照国家相关规定,在严格考勤记录制度的基础上享受保健待遇。
第二十九条 实验室各类人员的职务聘任、级别晋升等,应根据实验室的工作特点和本人的工作实绩,按照国家和学校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条 学校应定期开展实验室工作的检查、评比活动。 对成绩显著的集体和个人要进行表彰和鼓励,对违章失职或因工作不负责任造成损失者,提行批评教育或行政处分,直至追求法律责任。
第六章 人员及职责
第三十一条 实验室主任要由具有较高的思想政党觉悟,有一定的专业理论修养,有实验教学或科研工作经验,组织管理能力较强的相应专业的讲师(或工程师;或具有硕士学位)以上人员担任。
第三十二条 实验室主任由学校聘任或任命。
第三十三条 实验室主任的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编制实验室建设规划和计划,并组织实施和检查执行情况;
(二)领导并组织完成本规程第二章规定的实验室工作任务;
(三)搞好实验室的科学管理,贯彻、实施有关规章制度;
(四)领导本室各类人员的工作,制定岗位责任制,负责对本室专职工作人员的培训及考核;
(五)负责本室精神文明建设,抓好工作人员和学生思想政治教育;
(六)定期检查、总结实验室工作,开展评比活动等。
第三十四条 学校实验室工作人员包括:从事实验室工作维护技术人员、实验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各类人员要有明确的职责分工。要各司其职,同时要做到团结协作,积极完成各项任务。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五条 学校根据本规程,结合本校实际情况,制定各项具体实施办法。
第三十六条 本规程自发布之日起执行,由实验实训教学部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