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文达信息工程学院实验实训室安全管理办法

发布日期:2021-04-29 浏览次数:1335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实验实训室安全管理,保障师生员工人身安全,维护教学、科研等工作的正常秩序,根据《高等学校实验室工作规程》(原国家教委第20号令)、《高等学校消防安全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公安部令第28号令)等有关法规和规章,以及《安徽文达信息工程学院实验室管理办法》(校发〔2018〕92号)等文件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各级领导必须重视实验实训室安全管理,要认真学习和贯彻执行有关实验实训室安全管理的规章制度,把安全管理工作纳入计划、检查、总结、评比实验工作的各个环节,真正把安全管理工作落到实处。

第二章 实验室安全管理

第三条 二级学院(部)主要负责人是实验实训室安全管理第一责任人,分管学校实验实训室安全的校领导是学校实验实训室安全管理人。

第四条 各实验室应指定一名工作人员担任兼职安全员。兼职工作人员在实验实训室负责人领导下和保卫处的指导下,履行安全监督、检查与指导职责,并有权制止违章指挥与违章作业。对检查的情况要及时、如实地记录在《实验实训室日志》上。各级领导必须支持兼职工作人员的工作。

第五条 进入实验实训室的所有人员必须遵守各项安全管理规章制度。对首次进行实验操作的人员必须进行安全教育和培训,在掌握各项实验室安全管理办法和基本知识,熟悉各项操作规程后,方可进行操作。

第六条 实验实训室在采用新技术装备或新的操作方法时,必须对操作人员进行安全技术培训或新岗位的安全教育。

第七条 实验实训室人员必须按规定正确使用个人防护用品及安全卫生设施。

第八条 实验实训室内各种设备、作业岗位及场所都必须张贴完善的操作规程。重点部位还应设立必要的安全标识。

第九条 实验实训室应积极宣传、普及一般急救知识和技能,如:烧伤、创伤、中毒、触电等急救处理办法。实验室应建立定期安全检查制度,如遇长假,应在长假开始前进行一次安全大检查,排除安全隐患,发现问题要按学校安全主管部门的处理意见及时整改。

第十条 实验实训室发生安全事故时,应采取积极有效的应急措施,及时处理,防止事故扩大蔓延,同时应及时上报,不得隐瞒亊实真相。实验实训室的各级领导必须严肃调查处理责任事故。

第十一条 实验实训室的新建、改建、扩建工程及采用新技术、新材料、新工艺或新设备时,都必须有保证安全和消除有害物质的设施。这些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启用。上述工程必须报安全主管部门审查、批准与验收。否则,一律不准开工和使用。

第十二条 实验实训室的建筑维修、设备安装以及管道地沟等施工现场,均应有专人负责安全技术工作,必要时应划出禁区或设立警告标志、信号,禁止无关人员通行。

第十三条 学院设置的安全标志牌、警告牌以及安全卫生设施,所在实验实训室应负责维护,不准损坏或擅自拆迁。

第十四条 实验实训室应备有针对性适用的灭火器材,应存放于明显易取之处,并有指定人员负责保管、检查、更换。消防工具不准挪用。

第三章 实验实训室内部环境安全

第十五条 实验实训室内应保持设备器材整齐、清洁、安全,并保留宽度不小于一米的通道。

第十六条 实验实训室内地面应平整无油污及易燃物,无漏油、漏水、漏气现象。地面、墙壁和天棚均应保持安全完好状态。

第十七条 沟、井、坑、池口等处均应设置盖板或不低于一米的围栏。

第十八条 各种仪器和工作台等设备的布置与安装必须符合有关标准规定,必须便于操作人员的安全操作。

第十九条 设备的操作位置及潮湿工作场所,均须设置规格适宜绝缘、隔潮、防滑的脚踏板。

第二十条 实验实训室内采光与照明应满足操作人员安全操作的要求,并符合有关设计标准。

第二十一条 实验实训室应有良好的通风除尘及空气调节设施,以使室内温度、湿度及空气清新度达到操作人员的安全卫生要求及仪器设备的要求。

第二十二条 对实验实训室内产生噪音、震动、高强磁场以及放射线的设备,应有消除这些有害因素的设施,并应逐步达到行业规定的安全卫生标准。

第二十三条 实验实训室的配电间、充电间、危险品库、压力容器间等安全重点部位及特殊危险区域,均应设置必要的防护设施及信号标志。非本岗位人员未经批准严禁入内。

第四章 电气设备安全

第二十四条 实验实训室的电气设备绝缘必须良好,严防潮湿及受热。裸露的带电导体或高压电器设备必须有防止人体接触的遮屏等设施和必要的警告标志或信号装置。

第二十五条 实验实训室不用的电气设备和线路必须拆除或彻底处理妥善,不能留有后患。

第二十六条 实验实训室电气设备的各种保护装置应保持齐全完好状态,保护性接地或接零装置应符合规定要求,并确保可靠状态。三相移动电器应采用四芯(孔)插销(座),单相移动电器应采用三芯(孔)插销(座)。

第二十七条 产生大量蒸汽、气体、粉尘的实验实训室,要采用密闭式电气设备。有爆炸危险的气体或粉尘的实验实训室,须采用防爆型电气设备。

第二十八条 实验实训室电闸箱、配电盘(柜)应保持元件及箱体齐全完好,安装牢固,并指定专人管理。箱内、箱上不应存放任何物品,箱前及左右一米内不应放置任何物品,并保持通道畅通。

第二十九条 实验实训室检修机械、电气设备时,应停电检修并应挂停电警示牌,必要时应设人监护。停电牌必须谁挂谁摘。开关在合闸前要细心检查,确认无人检修时方准合闸。

第五章 容器安全

第三十条 实验实训室各种贮气罐必须具备有效的安全阀、压力表,并定期检验与检修试验。

第三十一条 实验实训室各种气瓶应具有防震圈、安全帽和安全阀,严禁沾有油脂或曝晒。氧气瓶严禁与可燃气瓶(如氢)接触、同车运输或一起存放。搬运时不可碰撞。各种气瓶必须定期进行技术检验。

第三十二条 实验实训室各种气瓶在存放和使用时,必须距离明火或赤热金属十米以外。距离取暧设备须一米以外。

第三十三条 乙炔发生器必须具备防止回火的安全装置和防爆泄压装置。投入的电石颗粒不可太小,乙炔发生器在工作中距离明火须十米以外。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四条 学校根据需要或上级有关规定发给个人的工作服、安全防护等用品,是一项安全技术劳动保护辅助措施,必须正确使用,不准转给他人使用、出卖或易物。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