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文达信息工程学院实验室安全分类分级管理细则
发布日期:2021-06-04 浏览次数:2582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细化和规范学校实验室安全管理,提高学校安全管理的规范性、有效性、科学性和针对性,根据教育部实验室安全管理要求及《安徽文达信息工程学院实验实训室安全管理办法》等相关文件精神,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实验室安全分类分级是根据实验室危险源的特性和导致(引发)危险的严重程度进行安全风险评估(评价),对现有控制措施的充分性加以考虑以及对风险是否可接受予以确定的过程。
第三条 本细则中所称的危险源是指可能导致实验人员人身伤害、实验室环境破坏、实验室财产损失的根源、状态或其组合。主要包括化学品、电气机械、特种设备等。
第四条 本细则适用全校所有实验室(包括教学实验室、科研实验室及公共平台等)。实验室以“房间”为单元按照所涉及的危险源及安全风险程度进行分类分级认定。
第二章 管理职责
第五条 学校“实验室安全工作领导小组”全面负责指导实验室分类分级管理工作,包括对分类分级管理办法的审定和对执行情况的监督。
第六条 实验实训与固定资产管理处为归口管理部门,负责制定实验室安全分类分级管理办法,组织实施全校实验室安全风险等级评估,协助各二级单位(包括学院、部、所、科研实体等,以下简称各单位)根据评估结果对实验室实施差异化、精准化管理。
第七条 各单位负责落实所属实验室危险源类别和安全风险等级认定,制定相应的管理措施,尤其加强对高风险实验室的重点管理。各单位所属实验室根据学校实验室安全分类分级管理要求,做好实验室日常运行管理,履行实验室安全分类分级管理责任。
第三章 实验室安全分类
第八条 实验室安全分类主要依据实验场所涉及的危险源特性进行划分,结合我校学科门类和专业设置,分为化学安全类、特种设备安全类、机电安全类、基础安全类和其他安全类。
第九条 涉及化学反应和化学品的实验场所归属为化学安全类实验室。管理重点是易制爆品、易燃易爆气体钢瓶、化学废弃物等的安全管理。
第十条 涉及起重机械、压力容器(普通气体钢瓶等)的实验场所归属为特种设备安全类实验室。管理重点是按照要求取得《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定期检验,操作人员持证上岗并严格遵守操作规程。
第十一条 涉及机械电气、高温高压、高电压等机械设备的实验场所归属为机电安全类实验室。管理重点是高速运动、高温高压、高电压等特殊设备及机械、电气等的安全管理。
第十二条 仅涉及日常水电的实验场所归属为基础安全类实验室。主要危险源为用水用电安全风险,管理重点是规范用水用电。
第十三条 不涉及上述危险源的实验场所均归属为其他安全类实验室,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危险源及管理重点。
第四章 实验室安全分级
第十四条 实验室安全分级标准:根据实验室使用或存放危险源的危险程度,将实验室安全风险级别划分为一级(高危险等级)、二级(较高危险等级)、三级(中危险等级)、四级(一般危险等级)4个等级。
第十五条 安全等级评价指标主要包括:1.危险化学品;2.一般化学品; 3.易燃易爆气体钢瓶;4.普通气体钢瓶等特种设备;5.电气及机械加工设备等;6.冷热设备(冰箱、烘箱等) ;7.其他。
第十六条 安全等级认定:
1.涉及使用或存放易燃易爆气体钢瓶等,为一级安全风险实验室。
2.涉及使用或存放其他危险化学品,普通气体钢瓶等特种设备及高电压等,为二级安全风险实验室。
3.涉及使用或存放一般化学品,高速设备、回转机械、冷热设备(冰箱、烘箱等)等电气及机械加工设备的实验室为三级安全风险实验室。
4.未列入以上3类的实验室,为四级安全风险实验室。
第五章 管理实施
第十七条 根据实验室安全风险等级,确定实验室检查频次:
1.一级安全风险实验室,实验室必须每天进行自查,各单位每周例行检查,认真填写检查记录。学校安全巡查次数每月不少于1次。
2.二级、三级安全风险实验室,实验室安全自查次数每月不少于2次,各单位安全检查次数每月不少于1次,学校安全巡查次数每季度不少于1次。
3.四级安全风险实验室,实验室安全自查次数每2个月不少于1次,各单位安全检查次数每季度不少于1次,学校安全巡查次数每学期不少于1次。
第十八条 根据实验室安全类别,确定实验室安全检查重点。检查须对照教育部高等学校实验室安全检查项目要求的化学、特种设备、机电等涉危风险项目和检查要点,做好隐患排查,并做好检查记录。
第十九条 对检查中发现的安全隐患建立安全隐患台账,逐项整改。能够立查立改的,要立即整改到位;对短期无法整改的要制定切实可行的整改方案,明确整改措施、整改期限和整改负责人;对整改不力的按《安徽文达信息工程学院实验实训室责任事故追究办法》相关规定处理。
第二十条 实验室安全分类分级实行动态管理,当实验室危险源发生变化时各单位应及时重新认定,以便准确实施安全监管。
第二十一条 各单位应严格按照本细则做好实验室分类及风险评估分级工作,若出现漏评或高风险等级低评等情况,学校将视情况给予相应处理。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本细则由实验实训与固定资产管理处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第二十三条 本细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规、标准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