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克思主义学院行政领导班子会议议事规则》

发布日期:2024-05-15 浏览次数:1653

      为完善学院内部的议事和决策机制,促进学校行政管理工作科学化、民主化、规范化,提高议事决策的效率与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和《中国共产党普通高等学校基层组织工作条例》,特制定马克思主义学院行政领导班子会议事规则。

一、会议的性质

      行政领导班子会议是学院行政议事决策机构,是院长行使职权、履行职责、进行行政决策的基本形式。其任务是研究决定本院行政贯彻执行党和国家有关方针政策,落实上级教育主管部门和校党委、学校的有关决定、决议以及决定全院行政工作的重要事项。对学院教学、科研、行政工作中的重大问题,院长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形成方案,经党政联席会议集体讨论后,由院长组织实施。

二、会议的组织

      1.行政领导班子会议一般每周召开一次,如遇重大或急办事项可随时召开。行政领导班子会议研究的内容与党政联席会议研究的议题有重合或交叉,可联合召开。

      2.会议由院长召集并主持,院长不能参加会议时,可委托副院长召集并主持。

      3.行政领导班子会议由正、副院长和相关人员参加。

      4.行政领导班子会议成员因故不能参加会议,应在会前向院长请假。

三、议事范围

      1.传达学校重要决定、指示、文件和会议精神,对学院党政联席会的决策部署,研究执行意见、执行措施、执行途径和方法等具体事项。

      2.主持研究学院发展规划、重大改革措施和办法。

      3.对学院教学、行政、学术工作的具体工作做出分析判断,检查、指导、规范、命令责任人处理事务和常规工作。

      4.研究教学、科研、管理等有关具体问题。

      5.听取并研究学院主管领导、各教研室有关工作的汇报。

      6.讨论以学院名义呈送学校的重要文稿和拟制发的重要文件。

      7.交流日常工作情况。

      8.其他需要会议讨论的事项。

四、议事程序和要求

      1.会议的议题由院长直接提出和确定,也可由副院长向院长提出,或根据上级指示精神和学院实际工作需要提出,由院长确定。各教研室提出的议题,须经分管院领导同意后,报院长确定。

      2.各教研室要求提交行政会议审议决定的问题,要事先准备好详细的背景材料、基础数据、各类文稿和拟定解决问题的初步意见,经教研室主任审定后提交会议。

      3.会议坚持民主集中制原则,决定事项要经过认真讨论。对意见不够集中、讨论不够成熟的问题,应暂缓决定;必须决定的,应按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进行表决。讨论重大问题或重要事项,必须提前通知与会人员,以便考虑酝酿。会议议题的汇报要简明扼要,保证有充分的讨论时间。

      4.凡无特殊情况,召开行政领导班子会议一般不得请假;如确需请假,应提前向院长提出。对未能出席会议的成员,会后由主持人或委托工作人员向其转告会议的情况及其决定。

      5. 行政会议由行政秘书做好会议记录及相关的会务工作。

      6.凡涉及与会者本人或亲属的利益问题时,有关成员应予回避。议事内容涉及保密事项时,要严格会议纪律,保守会议秘密。

五、决定事项的执行

      会议决定的事项,学院行政领导班子成员要按职责分工认真组织落实,重大问题或重要事项落实情况要及时向会议报告。如在工作中发现新情况或新问题,需调整决策,可在以后的院长办公会上提出复议。如复议未获通过,继续执行原来的决议,不得自行其是。

六、本规则自下发之日起施行。原《马克思主义学院行政领导班子会议议事规则》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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