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文达信息工程学院学生违纪处分规定(修订)
发布日期:2018-11-16 浏览次数:6647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依法实施学生管理,维护学校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促使学生认真履行《教育法》、《高等教育法》和《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规定的学生应尽义务,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学生未按要求履行义务,偏离了基本行为规范和教育目的,应受到批评教育,直至纪律处分。学校对学生的批评教育和纪律处分坚持合法、合理、正当和比例原则。
第三条 学校对学生的处分,以事实为依据,做到程序正当、证据充分、依据明确、定性准确、处分适当。学校对学生作出处分,并出具处分决定书。处分决定书包括下列内容:
(一)学生的基本信息;
(二)作出处分的事实和证据;
(三)处分的种类、依据、期限;
(四)申诉的途径和期限;
(五)其他必要内容。同时认真做好受处分学生的思想教育工作。
第四条 纪律处分的种类分为:(1)警告;(2)严重警告;(3)记过;(4 )留校察看;(5)开除学籍。
第五条 学生有违反校规校纪的行为,但情节轻微不足以给予纪律处分的,应由学生处在学生所在学院给予通报批评,督促其改正错误。
第六条 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应受治安或刑事处罚的,移交公安、司法部门处理。
第七条 受警告及警告以上处分的,取消其当年(指学年度,下同)参加各种评优评先、各类奖学金评定的资格。
第二章 学生违纪处分的依据内容
第八条 学生有下列行为之一,学校可以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一)违反宪法,反对四项基本原则、破坏安定团结、扰乱社会秩序的;
(二)触犯国家法律,构成刑事犯罪的;
(三)违反治安管理规定受到处罚,性质恶劣的;
(四)代替他人或者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考试、组织作弊、使用通讯设备或其他器材作弊、向他人出售考试试题或答案牟取利益,以及其他严重作弊或扰乱考试秩序行为的;
(五)学位论文、公开发表的研究成果存在抄袭、篡改、伪造等学术不端行为,情节严重的,或者代写论文、买卖论文的;
(六)违反学校规定,严重影响学校教育教学秩序、生活秩序以及公共场所管理秩序,侵害其他个人、组织合法权益,造成严重后果的;
(七)屡次违反学校规定受到纪律处分,经教育不改的。
(八)参与非法宗教活动,经教育不改的。
第九条 学生受到国家法律制裁或受到治安管理规定处罚,分别情况予以处分:
(一)被处以罚款、警告者,视情节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
(二)被处以治安拘留者,视情节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三)被处以拘役或判刑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条 学生参加罢课、罢考、聚众滋事等,影响学校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的,视造成的后果,区别主要责任人和一般参加者,分别给予纪律处分,直至开除学籍。
第十一条 学生以违法行为侵占公、私财物的,应给予纪律处分:
(一)获取赃物、赃款价值在2000元以下的,视情节和价值的多寡,分别给予严重警告、记过或留校查看处分;属于抢劫行为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价值在2000元以上的,移交公安部门处理;
(二)窝藏赃物者,视情节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三)情节严重、影响恶劣的从重处分;
(四)经教育不改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二条 学生故意损坏公物的,随意张贴破坏校园公共环境的,入室推销产品、送外卖、在宿舍内非法经营,视后果给予警告或以上处分,并负责赔偿损失。
第十三条 学生使用计算机网络,应当遵循国家和学校关于网络使用的有关规定,不得登录非法网站,传播有害信息。违反规定使用网络的,视情节后果给予严重警告或以上处分。
第十四条 学生不得在学生宿舍内留宿异性或在异性宿舍内留宿,违反规定造成恶劣影响的,给予记过或以上处分。
第十五条 学生未经学校批准,擅自租房校外住宿的,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并责其回校住宿;经多次劝说,仍不回校住宿的,加重处分直至勒令退学;因租房外宿而发生的一切事故及损失,均由本人负责。
第十六条 学生参与打架斗殴的,视情节给予纪律处分:
(一)参与群体打架的,带头者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一般参与者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
(二)纠集校外人员参与打架的,视情节及后果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三)打人致伤者,视伤情后果,给予记过或以上处分,并负担受伤人的医疗检查费、医药费、营养费等费用;
(四)对有意导致事态扩大,产生后果的,给予记过或以上处分。
第十七条 学生违反学校规定使用大功率电器或煤油炉、酒精炉、液化罐等明火器具,乱接乱拉电线的,情节较轻者,给予批评教育或警告处分;情节较重者,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造成严重损失和危害者,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八条 学生赌博或为赌博提供条件的,视情节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直至开除学籍。
第十九条 学生制作、复制、出售、出租或者传播淫书、淫画、淫秽录像或其他淫秽物品的,属于违反治安管理条例的行为,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直至开除学籍。
第二十条 吸食毒品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二十一条 加入传销组织者给予记过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第二十二条 酗酒滋事,伤及他人或影响公共秩序者,给予警告或警告以上处分;因酗酒滋事造成其它严重后果者,给予记过或记过以上处分。
第二十三条 学生应当参加学校计划规定的教育教学活动。对于无故旷课的,首先应予以批评教育和帮助,旷课时数累计达一定数量的,要给予适当的纪律处分,旷课过多的应作退学处理。具体掌握标准如下:
(一)一学期内旷课累计在10学时以内者,给予通报批评;
(二)一学期内旷课累计达10~19学时者,给予警告处分;
(三)一学期内旷课累计达20~29学时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四)一学期内旷课累计达30~39学时者,给予记过处分;
(五)一学期内旷课累计达40~49学时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六)一学期内旷课累计达50学时及以上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七)连续旷课一周者给予记过处分,连续旷课一周以上至二周(含二周)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超过二周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二十四条 学生违反考试纪律,视情节分别给予下列处分:
(一)参加期中、期末考试(含考查课)以及各类考证、考级考试作弊的,给予记过处分;
(二)由他人代替考试、替他人参加考试、组织作弊、使用通讯设备作弊及其他有作弊行为严重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三)学生冲撞、威胁、干扰教师监考、阅卷、评分,情节较轻的,给予批评教育或警告处分;情节较重,造成影响恶劣的,给予记过或以上处分。
第二十五条 弄虚作假,剽窃、抄袭他人学习研究成果者,视情节给予警告或以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二十六条 同时有两种以上违纪行为的,按照本条例分别予以处理,合并处分。
第二十七条 留校察看的期限为半年或一年,自决定处分之日算起。学校根据学生的实际表现,可以提前或延后解除“留校察看”;在留校察看期间继续违纪,违纪程度达到应受警告或以上处分的,予以开除学籍处分。
第二十八条 毕业班学生不宜给予留校察看处分。如其违纪程度达到应该给予留校察看处分时,可给予记过处分,并对其作结业处理。离校后,在工作岗位上考察一年,凭所在单位的表现证明,由学校决定是否同意其换发毕业证书。
第二十九条 学生违反校规校纪,有下列情形之一,且危害后果较轻的,可以从轻处分:
(一)能主动承认错误,如实交待错误事实,检查认识深刻,有悔改表现;
(二)确系他人胁迫或诱骗,并能主动揭发,认错态度好;
(三)主动提供调查线索,举报他人违纪行为的;
(四)其他可从轻处分的情形。
第三十条 学生违反校规校纪,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从重处分:
(一)故意隐瞒、歪曲、捏造事实,以及妨碍有关部门、单位调查,或者拒不承认错误;
(二)对有关人员打击报复、威胁、恫吓;
(三)在校期间曾受过一次处分,第二次违纪;
(四)同时有两种以上违纪行为(含两种);
(五)伙同校外人员,违反法律法规、校规校纪;
(六)违纪群体中的组织、策划者;
(七)其他应予从重处分的情形。
第三十一条 本规定没有列举的违纪行为,但确须给予处分的,可参照有关条款,给予纪律处分。
第三章 学生违纪处分的审批
第三十二条 学生因违反法律法规、违反校纪校规需给予处分的,属日常行为管理及思想品德教育方面的,由各二级学院和学生处负责调查,提出处分意见。属治安、安全以及涉及违法犯罪的,由保卫处进行调查,提出处分意见。
第三十三条 学校成立学生违纪处分工作组,由分管学生工作的校领导任组长,成员包括学生处、教务处、保卫处、校团委、各二级学院学生工作负责人。工作组办公室设在学生处,负责对记过及记过以下处分作出决定。
第三十四条 给予学生留校察看、开除学籍处分的,按照学生违纪的具体情况,由学生违纪处分工作组提出处理意见,报校长办公会议研究决定,并事先进行合法性审查。
第三十五条 对学生的奖励、处理、处分及解除处分材料,学校应当真实完整地归入学校文书档案和本人档案。
第三十六条 开除学籍的处分决定书上报省教育厅备案。被开除学籍的学生,由学校发给学习证明。学生要按规定期限离校,档案、户口退回其家庭户籍所在地。
第三十七条 违纪学生如对处分决定有异议,可依据《安徽文达信息工程学院学生申诉管理规定》,提出书面申诉。
第四章 学生违纪处分的解除
第三十八条 学生违纪处分的解除可依据《安徽文达信息工程学院违纪学生处分解除实施办法》处理。
第五章 附 则
第三十九条 本规定原则上适用于在我校接受高等学历教育的学生。
第四十条 本规定自2018年9月1日起施行,以前有关规定停止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