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验室(实训场所)安全工作提示
发布日期:2025-11-13 浏览次数:354
各学院(中心)、相关单位:
根据《高等学校实验室安全规范》等文件精神,并结合学校安全管理处转发上级文件要求以及11月11日学校火场逃生、防震避险应急疏散及灭火实战演练相关安排,就实验室(实训场所)做好相关工作提示如下。
一、建立健全实验室(实训场所)安全管理责任体系。严格执行实验室(实训场所)安全教育与准入。
二、对实验室(实训场所)危险源进行辨识、动态管理,并按照等级实施安全检查、安全培训、安全评估等。实验室(实训场所)要有风险防控方案(含应急预案等)。加强实验安全风险分析、制定相应防护措施。
三、未经主管部门许可,严禁擅自建设、使用、转让涉及重要危险源实验室(实训场所)或设备。严禁违规购买、存储、使用、运输、转让或处置重要危险源。
四、严禁在实验室(实训场所)内使用超出其安全许可范围的实验材料、设备或进行超出其安全等级的实验活动。
五、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及行业标准、安全技术规范等规定要求落实重大设施设备(包括特种设备等)定期环评、检测、监测、维保。
六、严禁实验室(实训场所)内超量存放危险化学品;或大量使用危险气体且无气体浓度报警措施或通风设施不合格;或超规使用危险设备尤其是大型设备。
七、按照行业标准落实应急与急救设施设备,配置安全防护用品。
八、围绕“全民消防、生命至上——安全用火用电”全国消防宣传月主题,针对实验室(实训场所)用火用电安全风险隐患,重点聚焦电气安全、电动自行车充电停放、吸烟引发火灾、堵塞消防通道等问题,开展安全隐患排查整改。
请各单位对标相关标准扎实开展各项实验室(实训场所)安全管理工作,规范并归档过程材料,随时做好学校或上级单位检查的准备。
实验实训与固定资产管理处
2025年11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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