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12-05
为保障安徽文达信息工程学院(以下简称“学院”)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坚持依法办学,规范办学行为,实现办学目标,为国家和社会培养合格的高级专门人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及其《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章程。
第一章 学院名称、校址
第一条 名称:安徽文达信息工程学院
第二条 地址:合肥市紫蓬山风景区森林大道3号
第二章 学院性质
第三条 学院是安徽文达电脑集团投资举办的民办全日制普通本科高校,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第三章 办学方向
第四条 坚持中国共产党领导,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坚持教育的公益属性,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
第四章 办学规模
第五条 坚持规模、结构、质量、效益协调发展的原则,2011年开始招收本科生,至2015年在校生规模达8000人。
第五章 办学层次和教育形式
第六条 学院以全日制本科教育为主,适度发展继续教育。
第七条 学制:本科四年。
第六章 学科门类和专业设置
第八条 根据安徽省经济社会发展对人才的需求,近期在工学、文学等学科门类设置相关本科专业,并将根据经济社会发展对人才需求的变化以及学院办学条件,逐步形成以工学为主,理学、文学、经济学和管理学等学科门类相互促进、协调发展的普通本科高校。
第七章 理事会的组成、任期及职权
第九条 学院设理事会。理事会由学院举办者、院长、党委负责人、副院长和教职工代表等组成,其中三分之一以上理事应具备五年以上高等教育教学经验,教职工代表不少于1人。
第十条 理事会设理事长1人。根据需要,理事长可提议设副理事长1人,应由理事会选举确定。理事长、副理事长、理事名单报审批机关备案。
第十一条 理事会每届任期四年。理事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
第十二条 理事会会议每学期召开二次,如理事长认为必要或三分之一以上理事联名提议可及时召开。
第十三条 理事会会议应当对所议事项和做出的决定形成会议记录,参加会议的理事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并对理事会的决议承担责任。
第十四条 理事会会议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理事参加方能召开。理事会会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制,讨论一般事项时,多数同意即可通过。讨论以下重大事项,应经三分之二以上的理事同意方可通过。
(一)修改学院章程;
(二)制订学院发展规划;
(三)审核预算、决算;
(四)确定学院中层以上领导干部人选;
(五)决定学院的分立、合并、变更、终止;
(六)学院章程规定的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五条 学院理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制定和修改学院章程;
(二)审定学院中层管理机构设置及其负责人,以及管理制度;
(三)制定发展规划,批准年度工作计划;
(四)审议思想政治工作和教育教学工作;
(五)筹集办学经费,审核预算、决算;
(六)决定教职工的编制定额、工资标准和奖惩办法;
(七)决定学院的分立、合并、变更、终止;
(八)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六条 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
(二)检查理事会决议的执行情况,并向理事会报告;
(三)法律、法规规定的或理事会决议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八章 监事的组成、任期及职权
第十七条 学院设立监督机构。监督机构应当有党的基层组织代表,且教职工代表不少于三分之一。监督机构负责人应当列席学院理事会会议。理事会组成人员及其近亲属不得兼任、担任监督机构组成人员或者监事。监事任期四年,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
监事行使下列职权:
(一)检查学院的财务;
(二)对理事、学院主要领导违反法律、法规或章程的行为进行监督;
(三)当理事或院长的行为损害学院的利益时,要求其予以纠正;
(四)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九章 管理体制
第十八条 学院理事会是学院的决策机构,享有决策权。
第十九条 学院实行理事会领导下的院长负责制。
第二十条 理事长是学院的法定代表人,代表学院签署对外有关法律文件。院长的聘任由安徽文达电脑集团董事会提出,报安徽省教育厅核准。院长是学院行政首长,全面负责学院的教育教学和行政管理工作,行使下列职权:
(一)执行学院理事会的决定;
(二)实施发展规划,拟订年度工作计划、财务预算和学院规章制度;
(三)聘任和解聘学院中层以下(不含中层)工作人员,实施奖惩;
(四)根据国家有关政策,提出中层及其以下人员工资待遇及福利标准,交理事会审定;
(五)组织教育教学、科学研究活动,保证教育教学质量;
(六)负责学院日常管理工作;
(七)学院理事会的其他授权。
第二十一条 学院根据有关规定设置二级机构、确定人员编制。学院实行院、系两级管理体制。
第十章 党的建设
第二十二条 党组织的设立与隶属关系。建立中国共产党安徽文达信息工程学院委员会,按照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开展党的活动,加强党的建设。党组织关系隶属于中共安徽省委教育工委。
第二十三条 党组织的主要职责。
学院党委是党在学院中的战斗堡垒,坚持以党的政治建设为统领,把抓好思想政治工作与德育工作作为首要政治责任,全面加强学院党建工作。坚持教育必须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为人民服务,必须与生产劳动和社会实践相结合,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
第二十四条 党组织书记的产生。学院党委设书记1名、副书记2名。书记由上级党组织选派产生。
第二十五条 党组织在学院法人治理结构中的地位。
学院党组织班子与学院决策层、管理层“双向进入、交叉任职”,党组织领导班子成员通过法定程序进入学院决策机构、行政管理机构和监督机构,党员院长、副院长等行政机构成员可按照党的有关规定进入党组织领导班子。
第二十六条 党组织参与决策和监督。建立健全党组织参与决策和监督制度。涉及党的建设、思想政治工作和德育工作等事项,由学院党委会议研究决定;涉及学院发展规划、重要改革、人事安排和师生员工切身利益等重大事项,学院党委参与讨论研究,经党组织会议研究同意后再提交理事会做出决定;涉及教师引进、课程建设、教材选用、学术活动、对外交流等事项,学院党委把好政治关。建立健全学院党委与理事会、监事会日常沟通协商制度,以及学院党委与行政领导班子联席会议制度;强化学院党委对学院重要决策实施的监督,定期组织党员、教职工代表等听取院长工作报告以及学院重大事项情况通报。
第二十七条 党组织机构设置。学院党委根据工作需要在学院二级单位建立党组织,监督党的教育方针贯彻落实,巩固马克思主义在学院意识形态领域的指导地位,加强思想政治引领,筑牢师生理想信念根基,保证教学科研管理等各项任务完成。
第二十八条 党员发展和教育管理。加强党员队伍建设。做好发展党员工作,严格党的组织生活,规范党员组织关系管理,从严教育管理党员。
第二十九条 思想政治教育和意识形态工作。学院党委领导学院思想政治工作,推动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进校园进课堂进头脑,抓好学生德育工作,把思想政治教育融入学生学习生活各环节,促进全员全过程全方位育人,巩固学院思想文化和意识形态阵地。重视师德师风建设,加强思想政治工作队伍建设。
第三十条 党建工作保障。
(一)健全党的工作部门,设立党委组织部、党委宣传部、党委统战部、党委学生工作部和党委保卫工作部,配备专兼职党务工作人员,从事党的组织、宣传、纪检等方面工作。
(二)落实党建经费、活动场所等方面的保障机制,党组织活动经费列入学院年度经费预算。
第十一章 团组织,教代会、学代会
第三十一条 学院建立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组织,在党委的领导下,按照共青团章程开展工作。积极开展有益于青年学生的各项工作,提高青年学生的思想政治觉悟。
第三十二条 学院通过以教师为主体的教职工代表大会等组织形式,保障教职员工参与学院的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维护教职员工合法权益。
第三十三条 学院教职工代表大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听取学院章程草案的制定和修订情况报告,提出修改意见和建议;
(二)听取学院发展规划、教职员工队伍建设、教育教学改革、校园建设以及其他重大改革和问题解决方案的报告, 提出意见和建议;
(三)听取学院年度工作、财务工作、工会工作报告以及其他专项工作报告,提出意见和建议;
(四)讨论通过学院提出的与教职员工利益直接相关的福利、院内分配实施方案以及相应的教职员工聘任、考核、奖惩办法等;
(五)审议学院上一届(次)教职工代表大会提案的办理情况报告;
(六)推选教职工代表理事;
(七)通过多种方式对学院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监督 学院章程、规章制度和决策的落实,提出整改意见和建议;
(八)讨论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以及学院与学院工会商定的其他事项。
第三十四条 学生代表大会的地位作用:
(一)学生代表大会是代表学生的群众组织,是学院联系学生的桥梁和纽带,是学生参与民主管理的权利机构;
(二)学生代表大会在院党委领导下,在学院共青团指导下,按照《学院章程》独立地开展工作,代表学生的利益、权利,并履行应尽的义务。
第三十五条 学生代表大会是广大同学依法依规行使民主权利、参与学院治理的机构。其职权包括:
(一)制定或修订学生会组织章程,监督章程实施;
(二)听取、审议上一届学生会组织的工作报告;
(三)选举产生新一届学生会组织主席团成员;
(四)选举产生新一届学生代表大会常设机构;选举产生出席上级学联代表大会的代表;征求广大同学对学院工作的意见和建议,合理有序表达和维护同学正当权益;
(五)讨论和决定应由学生代表大会决定的其他重大事项等。
第十二章 教育教学、科学研究与社会服务
第三十六条 学院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执行教育方针和政策,加强教学管理,提高办学质量,努力培养社会主义的合格建设者和可靠接班人。
第三十七条 学院遵循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高等教育规律,接受上级教育行政部门及有关部门对学院的教育教学工作、教师培训工作的指导;接受上级教育行政部门及有关部门或由其委托的社会中介组织对学院办学水平和教育质量的评估。
第三十八条 学院依法组织教学活动,制定教学计划,编写、选用教材;设置和调整学科、专业,报省教育厅审批;开设的课程和选用的教材,报审批机关备案。
第三十九条 学院设立学术委员会,负责审议学科和专业的设置,审议教学、科研、技术开发的计划方案,评定教学、科研成果,评定教师职称资格等学术事项。
第四十条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规定,学院设立学位评定委员会,开展学位审查评定工作。
第四十一条 学院按国家有关规定开展国际交流与合作。
第十三章 教职工
第四十二条 学院依法聘任教职工,按需设岗,公开招聘,平等竞争,严格考核,合同管理。
第四十三条 学院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教职工工资、福利分配方案,并为教职工办理社会保险;在工作和生活条件方面对教师从优。
第四十四条 学院依据有关法律法规,成立以教师为主体的教职工代表大会,依法行使代表大会职权,保障教职工参与学院的民主管理与监督,维护教职工合法权益。
第十四章 学生管理
第四十五条 学院按照安徽省教育行政部门核准的招生计划和安徽省招生主管部门划定的录取分数线录取新生,并按规定复查合格后予以电子注册并取得相应的学籍。不得招收任何没有学籍的学生。招生简章和广告报审批机关备案后发布。
第四十六条 学院按国家有关规定建立辅导员队伍,负责学生的思想政治教育、安全稳定和日常管理。
第四十七条 学院设立优秀学生奖学金,建立贫困学生资助体系。
第四十八条 学院鼓励、支持并组织学生参加职业技能证书认证考试,指导学生进行实习实训和创业实践活动。
第四十九条 学生修业期满,成绩合格,学院颁发国家承认学历的毕业证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有关规定,学院按照规定程序,对达到学士学位要求的,颁发学士学位证书。
第五十条 学生毕业后,学院推荐就业岗位,毕业生可依据双向选择的原则,自主择业。
第十五章 经费来源、资产及财务管理
第五十一条 截止 2010年11月30日,学院资产总额为572,245,020.16 元。
第五十二条 学院经费主要来源于举办者投资、办学收入、政府补助、社会捐助等。
第五十三条 学院对举办者投资、政府补助、社会捐助等办学投入的资产以及学院办学收入,依法享有法人财产权。所有资产由学院依法自主管理和使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私分或挪用。在学院存续期间,举办者不得抽逃资金。
第五十四条 学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等法律法规,建立财务、会计制度和资产管理制度。执行《高等学院会计制度》,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置会计账簿,进行会计核算,编制财务会计报告,统一编制年度经费预算、决算。
第五十五条 学院对接受学历教育的受教育者收取费用的项目和标准由学院制订,报有关部门批准并公示。学院依法对学费收入和其他合法收入进行管理和使用,学院收取的费用全部用以教育教学活动和改善办学条件。
第五十六条 学院资产的使用和财务管理接受审批机关和其他有关部门的监督。并建立监督组织,监督和检查各部门财务执行情况,严格财务审计制度。
第十六章 变更与终止
第五十七条 学院的分立、合并,在进行财务清算后由学院理事会报审批机关批准。
第五十八条 学院举办者的变更,须由举办者提出,在进行财务清算后,经学院理事会同意,报审批机关核准。
第五十九条 学院名称、层次、类别的变更,由学院理事会议定后报审批机关批准。
第六十条 学院被依法吊销办学许可证即自行终止。自行终止时,根据法律法规规定,由审批机关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并妥善安置在校生。
第六十一条 学院终止时,财产按下列顺序清偿:
(一)退还受教育者学费和其他应退的费用;
(二)按法律规定发给教职员工工资;
(三)偿还其他债务。
清偿上述债务后的剩余财产,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理,其中用于返还举办者的部分,按照举办者的出资比例进行分配。
学院终止后,应当将办学许可证和印章交回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并依法到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手续。
第十七章 章程修改程序及其他
第六十二条
(一)本章程可根据学院发展实际需要进行修改。由二分之一以上理事提议,提交教职工代表大会征求意见,经理事会讨论, 取得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同意,报审批机关备案,由审批机关向社会公告。
(二)本章程经理事会讨论通过,报审批机关备案,由审批机关向社会公告。
(三)本章程自登记管理机关完成登记程序之日起实施。
(四)本章程解释权属安徽文达信息工程学院理事会。
版权所有©安徽文达信息工程学院电子工程学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