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01-02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保障教职工参与学院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的权利,充分发挥教职工在民主办学中的积极性和创造性,完善学院管理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及《高等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暂行条例》的规定,结合我院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安徽文达信息工程学院教职工代表大会(以下简称教代会)是教职工行使民主权利、参与学院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的基本组织形式,是民主办学的重要组成部分。
第三条教代会在学院、学院党委领导下开展工作,按照规定的民主程序行使职权。
第四条教代会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党的基本路线,执行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正确处理国家、学院、教职工三者之间的利益关系,参与学院决策,维护教职工合法权益,调动教职工的积极性和创造性,推进学院建设与发展。
第五条 教代会的组织原则是民主集中制。
第二章 职 权
第六条 教代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审议建议权。听取院长工作报告,讨论学院的办学指导
思想、发展规划、重大改革方案,教职工队伍建设等重大问题,并提出建议和意见。
(二)审议通过权。讨论学院岗位责任制方案、教职工奖励办法,以及其它和教职工有关的基本规章制度,经讨论通过后,由院长颁布实施。第七条院长要定期向教代会报告工作,听取意见,学院要认真对待教代会的决议和提案。对教代会通过的决议,应组织有关部门执行;对于提案,应积极组织有关部门落实,对条件不成熟的,应积极创造条件落实,对不合理的,应向提案工作委员会说明。第八条教代会要尊重和支持院长及行政部门依法行使行政管理的各项职权,教育职工不断提高主人翁责任感,积极支持和投身学院的改革与发展,自觉遵守学院的各项规章制度,完成各项工作。
第三章 教职工代表
第九条凡依法享有公民权的本院正式教职工均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教代会代表必须在教职工中直接选举产生。代表构成既要考虑学院各方面人员,又要充分体现教学、科研为主的原则,其中教师和科技人员代表应占代表总数的60%左右,女教职工、青年教职工、民主党派和具有高级职称的代表应占一定比例。学院党、政、工、团主要负责人一般应选为代表。
第十条 教代会代表条件
(一)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坚持四项基本原则。
(二)热爱本职工作,工作认真负责,能较好地完成教学、科研和其它各项工作任务。
(三)密切联系群众,热心为教职工服务,能积极反映广大教职工的意见和要求。
(四)作风正派,办事公道,主持正义,不谋私利。
(五)有一定的组织能力和参政、议政能力。
(六)身体健康,富有开拓创新精神。
第十一条教代会代表实行常任制,任期三年,届满可连选连任。代表受原选举单位教职工监督。对不适宜继续做代表者,原选举单位有权按照民主程序予以撤换。代表在院内变动工作岗位的仍保留代表资格,教职工代表退休和调离学院的其代表资格自行终止,原选举单位可按照民主程序另行补选。
第十二条 代表的权利。
(一)按照规定的程序有权提出提案和议案。在教代会上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及表决权。
(二)对学院的工作有审议、批评、建议的权利,对各级领导干部有评议、监督的权利。
(三)有权参加检查学院有关部门执行教代会大会决议和提案处理情况,必要时有权对有关部门提出质询。
(四)有权对教代会的工作提出批评和建议。
(五)因行使正当民主权利而遭受打击报复时,有权向有关部门申诉或控告。
第十三条教代会代表的义务
(一)努力学习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党的方针、政策,不断提高政治觉悟、政策水平、业务能力和管理水平。模范执行国家法律、法规,自觉遵守劳动纪律和学院的各项规章制度,努力做好本职工作。
(二)遵守职业道德和社会公德,教书育人、管理育人、服务育人,为人师表,在校园精神文明建设中起表率作用。
(三)积极参加教代会活动,认真宣传大会的精神和决议,做好大会交给的各项工作。
(四)正确代表和维护教职工利益,密切联系群众,如实反映群众的意见和要求,做好群众工作并接受群众监督。
第十四条:召开教代会时,根据需要可邀请有关党政领导干部、离退休教职工代表、民主党派、学生作为特邀代表或列席代表参加会议。列席代表和特邀代表可以充分发表自己的意见和建议,但不行使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第四章 组织制度
第十五条教代会每三年为一届,定期召开,一般至少每年召开一次。每次会议须有三分之二以上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大会的决议必须有全体代表半数以上通过方为有效。
如因特殊原因不能如期开会,应向代表说明。遇有重大问题,经院党委同意或根据三分之一以上代表的要求,可以提前召开临时代表大会。
第十六条召开教代会时,推选大会主席团主持会议,主席团成员应由学院各方面人员组成,其中包括党政工团主要领导干部,具有教师资格的代表应占多数。
大会主席团的主要任务是主持召开教职工代表大会,讨论、研究和决定大会中的重要问题。大会主席团设秘书长1人,负责做好大会期间主席团交办的各项工作。
第十七条教代会一般以若干教学系及部门联合组成代表团,选举团长1人,副团长1--2人,实行常任制,任期三年,其主要任务是:
(一)大会前,开展调查研究,收集、听取群众意见和代表意见,及时向教代会工作机构或有关部门反映。
(二)大会期间,组织本代表团积极参加大会安排的活动。
(三)教代会闭会后,积极组织传达、宣传、贯彻教代会的精神和决议。
第十八条教代会的议题应根据学院的中心工作和教职工普遍关心的重要问题,广泛听取教职工的意见,报请党委同意后提请大会通过。
第十九条教代会根据需要选举产生教代会执行委员会,在大会闭会期间行使教代会职权。教代会执委会任期三年,执行委员会由15人组成,设主任委员1人、副主任委员2--3人、秘书长1人。
教代会执委会下设提案工作委员会,负责对代表提案的收集登记、审查整理,及时交付相关部门处理。提案工作委员会在教代会
执委会领导下和院工会的协调下开展工作。
第五章 工作机构
第二十条院工会委员会是教代会的工作机构,负责教代会的日常工作,在院党委领导和行政支持下会同有关部门做好下列工作:
(一)拟定召开教代会的方案,会同有关部门做好教代会的筹备工作、会务工作。
(二)组织选举教代会代表。向教职工进行宣传教育,培训教代会代表。
(三)教代会闭会期间,组织传达贯彻大会精神,督促检查大会决议的落实,遇有急需解决的问题,可召开执委会、代表团长联席会议协商处理,并向下一次教代会报告予以确认。
(四)听取和处理教职工代表的意见、建议和申诉。
(五)做好教代会资料档案的整理和管理工作。
(六)办理教代会交办的其他工作。
(七)定期向院党委汇报教代会的工作情况。
第二十一条学院应为工会承担教代会工作机构的任务提供专项经费和其他条件。
第二十二条工会要维护教职工代表的利益,教职工代表行使职权而受刁难、打击时,要及时进行调查,提出意见,保障和维护教职工依法行使民主管理的权利。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三条本实施细则经学院、学院党委批准后施行。
第二十四条本实施细则由教代会执委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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