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05-27
第一条 为确保学士学位授予质量,规范学士学位授予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 法》和《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学士学位按国务院学位委员会颁布的学科门类授予。
第三条 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是学位审查与授予的最高权力机构,机构组织和工作职责见《安徽文达信息工程学院学位评定委员会章程》。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校学位办”)设在教务处。
第四条 全日制本科毕业生具备下列条件者,可授予学士学位:
(一)坚持四项基本原则,热爱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遵纪守法,品行端正;
(二)达到专业人才培养方案规定的各项要求,经审核准予毕业,其课程学习和毕业设计(论文)的成绩,表明确已较好地掌握本门学科的基础理论、基本技能和专业知识,并具有从事科研工作或担负专门技术工作的初步能力;
第五条 学生在修业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授予学士学位:
(一)修业期满没有取得毕业资格者;
(二)违反校规受到记过及以上处分者;
(三)学业成绩累计6门(不含6门)以上补考者,或者主要课程累计主要课程累计5门(含5门)以上补考者;
(四)“专升本”两年学业成绩累计3门(不含3门)以上补考者;
(五)毕业设计(论文)评定不合格者;
(六)因其他情形,校学位评定委员会认定不能授予学士学位者。
第六条 为促进学生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的养成:
(一)凡获得与课程相关国家级考试合格证书,或参加由学校组织的学科等竞赛并获得省级三等及以上奖励的,可视为该课程合格。
(二)在三类以上刊物上发表1篇专业学术论文(第一作者),可视为毕业设计(论文)合格。
第七条 毕业前达到下列情形者,可申请授予学士学位:
(一) 毕业当年被录取为全日制统招研究生;
(二) 获得1项国家发明专利或在市场开发应用中具有一定社会经济效益的实用型专利或外观设计专利;
(三) 在学校组织的学科等竞赛中获省级一等奖或国家级二等奖及以上的主要参与者(前3名)。
第八条 学士学位授予工作程序:学士学位授予工作程序:
(一)凡符合学士学位授予条件的毕业生,需填写学士学位申请表。(二)各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根据授予条件,对申请者的材料逐个进行审核,并填写《学士学位申请初审名单》及《初审情况登记表》,按拟通过和拟不通过两类进行归类、统计,经本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主任签字后报送校学位办。校学位办组织相关人员逐个进行审查,并将审查情况汇总。
(三)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每年举行两次全体会议,分别为6月、12月,听取校学位办初审情况汇总报告,对申报材料进行评议与审批。
(四)学生因特殊原因,可申请延期授予,最长不得超过一年。
(五)校学位办根据最终评审结果,组织颁发学士学位证。
第九条 本细则自公布之日起实施,由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授权教务处进行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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