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11-16
第一条 为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树立良好的校风、学风,激励学生努力学习,奋发向上,培养德智体美全面发展的高素质人才,根据上级有关文件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评选比例
本科生占毕业生人数的5%,专科生占毕业人数的3%。
第三条 评选条件
(一)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热爱祖国,认真学习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和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政治上积极要求进步,积极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二)遵纪守法,品德高尚,诚实守信,艰苦朴素,作风正派,在同学中起表率作用。
(三) 热爱所学专业,学习刻苦认真,学习成绩优良,综合测评总成绩应位居班级排名前20%。
(四)积极参加社会工作和社会实践活动,关心集体,热心为同学服务 。
(五)积极参加体育锻炼,身心健康,达到《大学生体制健康测试标准》。
(六)在校期间获得过下列荣誉称号、表彰或者奖励之一:
1.在校期间获得校级奖励两次以上的;
2.受到省级以上(含省级)表彰或者奖励的;
获得校级以上荣誉称号、奖学金级别高和次数多的毕业生,优先评选。
(七)考取硕士研究生、双学位、公务员、国家基层就业项目可优先考虑。
(八)凡有下述情况者不得参加优秀毕业生评选:1. 在校期间曾受到学校纪律处分者; 2. 在校期间有课程经补考尚不及格者; 3. 不能取得本科学士学位者;4.无故拖欠学费者。
第四条 评选程序
优秀毕业生评选工作在学校学生奖励评审委员会的领导下进行,学生处负责评选的组织、协调和材料审核工作,各学院的优秀毕业生评选工作由学院学生奖励评审小组负责。具体程序如下:
(一)本人申请。优秀毕业生的评选采取申请制,毕业生对照评选条件,提出书面申请,全面总结在校期间的各方面表现情况;
(二)班级评议。班委会、团支部在辅导员的指导下,对提出申请的毕业生进行评议,根据评议结果提出优秀毕业生候选人;
(三)学院推荐。学院评审小组对各班级提出的优秀毕业生候选人进行审核,并提出推荐意见。推荐结果应当在本学院范围内张榜公示5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后,将推荐结果及相关材料报学生处。
(四)学校评审。学生处对各学院优秀毕业生推荐情况进行审核,汇总后提交学校学生奖励评审委员会评审,确定优秀毕业生人选。
第五条 表彰与奖励
(一)学校发文对优秀毕业生予以表彰;
(二)学校向获奖学生颁发荣誉证书,获奖情况载入学生本人档案;
(三)学校在优秀毕业生中择优推荐省级“品学兼优”毕业生候选人;
(四)评选出的优秀毕业生,大学生就业创业指导服务中心优先向用人单位推荐。
第六条 学生被评为优秀毕业生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取消其荣誉称号:
(一)在毕业离校前因违纪受到处分或者有违纪行为被查实的;
(二)已经签订就业协议,因本人原因违约的。
第七条 本办法适用于普通教育本、专科学生。
第八条 本办法自 2018年9月1日起施行,由学生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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