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文达信息工程学院学生申诉管理规定
发布日期:2018-11-16 浏览次数:4791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坚持以人为本,依法治校,切实保障学生的合法权益,根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和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的申诉,是指学生对学校对其本人作出的取消入学资格、退学处理或违规、违纪处分决定有异议,向学校陈述理由,提出意见和要求。
第三条 本规定适用于我校在校接受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学生。学校对接受高等学历继续教育的学生、港澳台侨学生、留学生的管理,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四条 学生应依据诚实守信、有理有据的原则提出申诉;学校应当坚持公开公正、实事求是、有错必纠的原则处理学生的申诉。
第二章 申诉处理机构及其职责
第五条 学校成立“安徽文达信息工程学院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学校办公室。
第六条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由学校领导,校办、学生处、教务处和校团委的负责人,两名教师代表和两名学生代表,学校法律顾问等组成。
第七条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的职责是:
(一)受理学生对本人处理处分的申诉;
(二)对学校作出处理处分的事实、理由和依据进行复查;
(三)对学生提出的申诉理由、证据等进行调查、核实;
(四)在规定时间内,根据调查结果作出复查结论并书面通知申诉学生;
(五)对需改变处分决定的,依据第十二条第二款处理。
第三章 学生申诉的程序
第八条 学生对学校的处理或者处分决定有异议的,可以在接到学校处理或者处分决定书之日起10日内,向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
学生对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复查决定有异议的,在接到学校复查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可以向安徽省教育厅提出书面申诉。
第九条 学生提出书面申诉时,申诉书应当载明下列内容:
(一)申诉人的姓名、班级、学号、联系方式;
(二)申诉的事项、理由、事实根据及要求;
(三)提出申诉的日期;
(四)处理、处分决定书或复查决定书复印件。
第十条 从处理、处分决定或复查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学生在申诉期内未提出申诉的,学校或安徽省教育厅不再受理其提出的申诉。
第四章 申诉的处理程序和工作要求
第十一条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在接到学生书面申诉后,应立即启动申诉处理程序,认真进行调查和复查,并在接到书面申诉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作出复查结论并告知申诉人。情况复杂不能在规定限期内作出结论的,经学校批准,可延长15日。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认为必要的,可以建议学校暂缓执行有关决定。
第十二条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根据调查、复查的事实情况,作出有关决定或提出处理建议。
(一)原处理、处分决定事实清楚、定性准确、处置适当的,维持原决定;
(二)研究认为需要变更原决定的,对记过及其以下处分,可以直接作出变更决定;对认为需要变更原属校长办公室会议研究决定的处理、处分决定,应向校长提出建议,由校长办公会议再行研究决定。
第十三条 在申诉处理期间,原处理、处分决定不停止执行。
第十四条 在未作出申诉处理决定前,学生可以撤回申诉。要求撤回申诉的,应由本人提出书面申请。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在接到学生的撤回申请后,即停止审理工作。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五条 本规定自2017年9月1日起实行。原《安徽文达信息工程学院学生申诉管理规定》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