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文达信息工程学院纵向科研项目管理办法(修订)

发布日期:2024-07-23 浏览次数:1404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充分调动全校教职工从事科学研究的积极性,实现科研项目管理的科学化、规范化,促进各项科研任务顺利完成,提高科研成果产出数量与质量,增进科研服务效能,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纵向科研项目是指由国家、各部委、省科技厅、省教育厅等各级政府机关部门及学校负责审批、立项和拨款的科研项目。


第三条 项目管理的主要内容


(一)科技处主要负责制定科研项目年度工作计划;组织科研项目申报、汇总与上报;监督检查科研工作计划实施;项目研究进展情况的调查、统计和总结;管理科研项目经费使用;组织科研成果鉴定与推广;组织科研项目结题验收等工作。


(二)各院部二级单位主要负责制订本单位年度科研工作计划和工作要点、组织本单位项目申报、重大项目论证及质量监控等。


第二章 项目类别


第四条 一类科研项目


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重点项目;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重大项目;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重大研究计划项目(经费100万元以上);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重点项目;国家杰出青年科学基金;国家科技支撑计划课题(经费100万元以上);国家软科学研究计划重大项目;863计划课题(经费100万元以上);973课题(经费100万元以上);高等学校全国优秀博士学位论文作者专项资金等。


第五条 二类科研项目


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项目;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科学部主任基金;国家自然科学基金专项项目;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国家软科学研究计划项目;国家政策引导类科技计划;国家各部委、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委托专项课题(自然科学项目研究经费40万元以上、人文社科项目研究经费20万元以上);863课题(经费30万元以上);973课题(经费30万元以上);霍英东教育基金会高等院校青年教师基金;高等学校博士学科点专项科研基金;教育部新世纪优秀人才支持计划;教育部哲学社会科学研究重大课题攻关项目。


第六条 三类科研项目


教育部科学技术研究项目;教育部留学回国人员科研启动基金;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研究项目;国家重点实验室和国家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开放基金;国家各部委、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委托专项课题(自然科学项目研究经费20万元以上、人文社科项目研究经费10万元以上);全国教育科学规划课题;中国博士后科学基金资助;高等学校博士学科点专项科研基金(新教师基金课题);863课题(经费10万元以上);973课题(经费10万元以上);省自然科学基金项目;省优秀青年科技基金;省科技攻关计划项目;省科技厅科研计划项目;省软科学研究计划项目;省哲学社会科学规划项目;省人事厅人才开发资金资助项目;省教育厅自然科学研究重点项目;省教育厅人文社会科学研究重点项目等。


第七条 四类科研项目


省教育厅自然科学研究项目;省教育厅人文社会科学研究项目;安徽高校省级优秀人才基金项目;省部级重点实验室和省部级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开放基金;国家各部委、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委托专项课题(自然科学项目研究经费10万元以上、人文社科项目研究经费5万元以上);各地市级政府、各厅局级单位委托专项课题(自然科学项目研究经费10万元以上、人文社科项目研究经费3万元以上);省体育局、旅游局等科研项目;省教育科学规划项目等。


第八条 五类科研项目


校级自然科学研究项目(重点、一般)、校级人文社科研究项目(重点、一般)。


第三章 项目申报、立项与管理


第九条 学校科研计划项目申报


(一)科研项目的提出,应能为我校宏观决策提供科学依据,符合我校的发展规划;有利于我校的教育教学改革,提高办学水平;有利于地方的建设与发展,提高地方科技水平;有利于行业技术进步,提高行业科技含量。


(二)申请条件


1.项目申请者须具有良好的政治思想素质,具有独立开展和组织科研的能力和精力,有比较充分的前期准备,并能作为项目的实际主持者担负实质性研究工作。


2.申请项目要求学术思想新颖,创新性强,研究目标明确,研究内容具体,研究方法和技术路线先进可行,符合我校及地方和行业建设与发展的需要,经费预算合理。


3.对正在承担校级以上(含校级)项目,或三年来立项(包括各渠道项目)后无故未按期完成研究任务,或不执行科研管理规定的项目负责人一般不再立项。


(三)项目申报审批程序


1.学校科研计划项目每年申报1次。


2.申请人填写《安徽文达信息工程学院科研计划项目申请书》,所在单位对申报项目按要求进行审查并签署意见,由各单位汇总后报送科技处。


3.学校学术委员会组织专家对申报项目进行评审,经学校办公会议研究同意后予以立项。


第十条 国家、省、市科研计划项目申报


国家、省、市科研计划项目由学校统一组织申报。科技处根据项目主管部门申报要求,组织有关专家评审后提出推荐意见,经学校批准同意后上报。


第十一条 项目管理


纵向项目实行学校、院部两级管理,科技处为统一管理全校各类科研项目的职能部门。


(一)项目批准立项后,项目负责人与学校或者项目主管部门签订“科研计划任务书”,保证按时完成研究任务,否则按自动撤项处理。


(二)项目研究过程中,项目负责人必须每学期以书面形式提交项目研究进展情况,及时报送科技处及所在单位。国家、省、市科研计划项目研究进展情况由科技处审核后统一上报。


(三)研究人员不得擅自更改项目研究内容。若需变更,必须报科技处和项目主管部门同意。


(四)为保证项目顺利完成,项目负责人不得随意变动,确需调整须经科技处同意,报分管校长批准。其他研究人员变动,须报科技处审批备案。


(五)项目负责人调出本单位时,应及时办理项目交接手续,不得将项目带出学校。


(六)列入各类科研计划的项目,均应按期完成。特殊情况不能按计划完成的项目,由项目负责人提出申请报告,


经科技处核实,经分管校长批准后可延期或撤项。国家、省、市科研计划项目须报项目主管部门批准。


1.校级科研项目经申请,延期时间为一年,延期后仍未完成的项目做撤项处理。


2.以项目中期成果申报职称,并通过职称评审的,不得终止该项目研究和撤项;如终止研究和撤项,人事处不予聘任以该项目所取得的相关职称和职务。


3.无故撤项的,原则上三年内不得申请各级各类项目。


第十二条 项目进度检查


项目每年由科技处统一组织检查1次。检查内容主要包括:科研项目计划执行情况;取得进展和阶段性成果情况;存在的主要问题;经费使用是否合理,支出与项目进展是否相符。


第十三条 项目结题


项目完成后,项目负责人须提交结题报告和经费决算报告。学校科研计划项目,按照计划任务书要求进行结题;国家、省、市科研计划项目,按项目主管部门要求鉴定、验收。校级一般课题项目的结题须经科技处初审同意,后由三位副教授及以上职称的专家审核通过后方可结题;校级重点课题结题须经科技处初审同意,由校学术委员会聘请专家评审通过后方可结题。


第十四条 仪器设备管理


利用科研经费购置的仪器、设备、软件、试制的样机属学校财产,应登记学校固定资产账目,纳入学校仪器设备管理。项目研究完成后,确需留作后续科研开发的,由项目负责人办理借用手续。所购书籍、资料移交学校图书馆或院部资料室。


第四章 经费管理


第十五条 项目经费性质


(一)纵向科研项目资金是指学校通过承担国家、地方各级政府部门的各类科技计划(含基金)、哲学社会科学项目所取得的项目资金以及我校作为合作单位共同承担的由项目主持单位转拨到我校的资金。


(二)纵向科研项目资金属学校资金,必须全部纳入学校财务部门统一管理,实行集中核算,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无权截留、挪用。


(三)纵向科研项目资金形成的固定资产和无形资产均属于学校资产(除科研项目立项合同中有明确规定以外),统一纳入学校资产管理,不得以任何形式隐匿、私自转让、非法占有或牟取私利。


(四)项目负责人是科研项目资金使用的直接负责人,对科研活动及项目资金使用的真实性、有效性、合法性、合规性和相关性承担经济与法律责任,自觉接受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和审计。


(五)纵向经费和学校支持项目经费,按文科3%,理工科8%提计项目管理费,用作开展项目管理评审工作。


(六)项目中期检查合格后,报销经费不超过项目总金额的50%,项目结题后报销剩余费用,超出费用不予报销。撤项项目前期报销经费需全额退缴学校。


第十六条 项目资金开支范围


项目资金由直接费用和间接费用组成。


(一)直接费用是指在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发生的与之直接相关的费用。主要包括(1)设备费:指在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购置或试制专用仪器设备,对现有仪器设备进行升级改造,以及租赁外单位仪器设备而发生的费用;(2)材料费:指在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消耗的各种原材料、辅助材料等低值易耗品的采购及运输、装卸、整理等费用;(3)测试化验加工费:指在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支付给外单位(包括项目承担单位内部独立经济核算单位)的检验、测试、化验及加工等费用;(4)燃料动力费:指在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直接使用的相关仪器设备、科学装置等运行发生的水、电、气、燃料消耗费用等;(5)会议/差旅/国际合作交流费:指在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发生的差旅费、会议费和国际合作交流费;(6)出版/文献/信息传播/知识产权事务费:指在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需要支付的出版费、资料费、专用软件购买费、文献检索费、专业通信费、专利申请及其他知识产权事务等费用;(7)劳务费:指在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支付给参与项目的研究生、访问学者以及项目聘用的研究人员、科研辅助人员等劳务性费用;(8)专家咨询费:指在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支付给临时聘请的咨询专家的费用;(9)其他支出:指在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除上述支出范围之外的其他不可预见相关支出。


(二)间接费用是在组织实施项目过程中发生的无法在直接费用中列支的相关费用。主要包括:学校为项目研究提供的房屋占用,日常水、电、气、暖消耗;有关管理费用的支出,以及激励科研人员的绩效支出等。


第十七条 结余经费使用与管理


(一)结余经费是指项目结题验收结束或因故终止时,该项目经费总额扣减实际支出后的余额。


(二)项目结题验收通过后,结余经费按不超过文科总经费的40%,理工科总经费的20%作为绩效奖励。经费仍有结余的,作为项目组成员后续有关科研活动(新项目论证与申报费、学术研讨会差旅费、论文发表版面费等)使用。


第十八条 预算编制与执行


(一)纵向科研项目资金预算是开展科研活动和使用科研项目资金的基本依据。项目负责人根据具体项目的规定和实际需要,按照政策相符性、目标相关性和经济合理性原则,科学、合理、真实地编制项目资金预算,严禁编制虚假预算套取科研项目资金。


(二)纵向科研经费必须严格按照批复的预算开支,依据科研活动的实际需要,做到业务真实、票据合法、手续齐全、责任明确。不得安排无预算或超预算开支,不得随意调账变动支出,不得用于各种罚款、捐款、赞助、投资、福利等与科研活动无关的支出。严禁编造虚假合同、编制虚假预算;严禁违规将科研经费转拨、转移到利益相关的单位或个人;严禁购买与科研项目无关的设备、材料;严禁虚构经济业务、使用虚假票据套取科研经费;严禁在科研经费中报销个人家庭消费支出;严禁虚列、伪造名单,虚报冒领科研劳务性费用;严禁借科研协作之名,将科研经费挪作它用;严禁设立“小金库”。


(三)纵向科研经费购置仪器设备、材料、家具等物品,必须严格按照学校招标采购有关规定进行。大型仪器设备的采购应加强论证,避免重复购置,购买同类设备时,应充分考虑现有设备的利用率和共享情况。


(四)项目负责人离职(正常调动工作、退休或意外情况不再承担科研工作),以学校名义申请的项目经费应在确保该项目顺利完成的前提下由学校安排使用。


(五)项目或课题因故撤销或终止,课题组应及时清理账目与资产,编制财务报告及资产清单,报送有关部门。


(六)项目执行期满后课题负责人应及时清理账目与资产,如实编制课题资金决算,按照项目主管部门要求做好财务验收工作。存在下列行为的不得通过财务验收:(1)编报虚假预算,套取国家财政或学校资金;(2)截留、挤占、挪用研发计划资金;(3)违反规定层层转拨、转移研发计划资金;(4)提供虚假财务会计资料;(5)未按规定执行和调剂预算;(6)资金管理使用存在重大违规问题拒不整改;(7)其他违反学校和上级管理部门财经纪律的行为。


第五章 奖 惩


第十九条 凡虚构经济业务和使用假发票等非法手段套取科研经费、为个人牟取私利、损坏学校声誉,按学校经济责任制有关规定承担相应的经济或法律责任。对于违反科研行为规范的,视情节轻重,给予约谈警示、通报批评、暂停项目执行和项目拨款、责令整改、终止项目执行和项目拨款直至取消项目申报资格等处理。构成违纪违法的,视情节轻重按有关纪律和法律规定给予相应处分。


第二十条 对科研项目取得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进行考核和评价,对规范、科学、有效使用科研经费并做出突出成果的项目、单位或个人,学校给予表彰和奖励;对组织不力或行为不当的科研团队、个人和院部进行管理干预和相应的处罚。


第二十一条 科研项目鉴定为优秀与合格的,学校颁发相应的结题证书,鉴定为优秀的,再次申报项目同等条件下优先推荐。鉴定结论为不合格的,一年内不得申报同类及以上级别的科研项目。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原《安徽文达信息工程学院科研项目管理办法》(校发〔2019〕24号)《安徽文达信息工程学院横向科研项目经费管理办法》(校发〔2021〕84号)《安徽文达信息工程学院纵向科研项目管理办法》〔2023〕18号)同时废止。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科技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