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06-10
1、本馆收藏的书刊是公有财产,读者应予爱护,不得批注、涂改、损坏、剪裁、撕毁或遗失,如发现上述情况,除批评教育外,应按本规定予以罚款或赔偿。
2、遗失书刊应买相同版本的新书偿还,并缴纳5元工本费。不能赔偿原书刊时,按下列规定赔偿。
(1) 已剔旧处理的书刊按原价赔偿。
(2) 一般书刊按原价增加3倍赔偿。
(3) 专业书籍按原价增加3倍赔偿。
(4) 国内出版的外文书刊按原价增加3倍赔偿。
(5) 工具书(词典、字典、手册、图册、年鉴等)、进口书刊、内部书刊、孤本珍本书刊按原价增加3---5倍赔偿。
(6) 成套购入的多卷书,如遗失其中一册或数册,按全套书价赔偿。
(7) 报纸、单本期刊分别按月、全年价格赔偿。合订本期刊均按原价作3倍赔偿。
(8) 多卷集图书、报刊赔偿后,读者不得以任何理由索要其他卷册。
(9) 遗失之书刊,如无书价,由本馆根据版本、页数等酌定价格赔偿。
3、损坏书刊,按不同程度分别处理:
(1)凡图书期刊损坏程度较轻,不影响内容完整,仍可借阅的,除批评教育外,视其情节轻重,按定价的适当比例罚款(原书不退给赔偿人)。
(2)损坏程度严重,影响书刊内容完整,不能再借阅的,按原价的4倍赔偿。
(3)对有意划损、剪裁、撕毁书刊及书中条形码者,发现后先须退回原书,并按原价的10倍罚款,停止借阅,并与学生处联系从严惩处。
(4)偷窃书刊资料者,按原书刊资料(期刊按全年刊价)售价的10—20倍赔偿,并通知读者所在单位,情节恶劣者报校纪处分,并停止其借阅权利。冒领或使用他人遗失的图书证冒借图书者,以窃书论处。
(5) 有意在阅览场所藏匿书刊资料者、未办理手续擅自将书刊资料带出阅览场所者,以窃书论处,按原书刊资料(期刊按全年刊价)售价的10倍赔偿。
(6)检举各种违章行为者,按有关规定奖励检举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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