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公派出国留学人员派出前管理办法(2025)

发布日期:2025-10-13 浏览次数:1082

第一条 为规范管理国家公派出国留学人员(以下简称留学人员)派出前变更国家公派出国留学计划(以下简称留学计划)相关事宜,更好地服务留学人员,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留学计划是指经国家留学基金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国家留学基金委)批准的国家公派出国留学资格有效期、留学期限、资助期限、留学国别、留学单位、留学专业等国家公派出国留学计划。

第三条 留学人员原则上应按经批准的留学计划,在规定的资格有效期内派出。
第四条 办理派出手续过程中,留学人员遇到下列情况需要调整留学计划的,应在资格有效期内提出申请,经国内外有关单位及国家留学基金委同意后可对留学计划相关事项进行调整。
(一)留学人员有下列情形的,可以申请延长公派留学资格有效期:
1.因被拒签或签证审批时间过长等签证审批原因,无法按期派出的;
2.因留学单位或国外指导教师原因无法按期派出的;
3.因留学人员学习或工作有重大调整,或留学人员国内单位有特别重要学习或工作安排,或重大科研任务无法按期派出的;
4.因遇突发健康问题或其他特殊状况无法按期派出的。
申请延长资格有效期的,申请前应与国内外相关单位就派出时间协商一致。在录取时确定的资格有效期基础上,延长时间累计不得超过12个月。经延期仍未派出的,公派留学资格不予保留。
联合培养博士生、联合培养硕士生、本科插班生申请延期派出的,应结合毕业时间、国内院校及留学院校学制安排综合考虑。如派出时已无法在毕业前按原定留学期限完成留学计划,应同时办理缩短留学期限。项目对资格有效期有特殊规定的,按相关规定执行。
(二)留学人员有下列情形的,可以在派出前申请变更留学国别或留学单位:
1.因被拒签或其它签证审批方面原因,无法按计划赴原留学单位学习的;
2.因留学单位或国外指导教师原因,无法按计划赴原留学单位学习的。
留学国别及留学单位原则上只允许变更一次。有学费资助人员申请变更留学单位的,如仍需提供学费资助,须提交新留学单位缴纳学费标准证明,且学费资助额度原则上不得超过原批准的额度。有学费资助人员不再申请学费资助,及其他申请变更留学单位人员,应提交新留学单位免学费证明。项目有特殊规定的,按照相关规定执行。
(三)留学人员有下列情形,能够完成原定研修计划,且经国内外相关单位同意的,可以在派出前申请缩短留学期限:
1.因留学单位、国外指导教师原因需缩短留学期限的;
2.因国内单位工作、学习或学制原因需缩短留学期限的;
3.因签证原因需缩短留学期限的。
留学期限缩短后低于原资助期限的,资助期限相应缩短。缩短后的留学期限不得低于相应奖学金项目和留学身份规定的最低留学期限,否则原则上公派留学资格不予保留。
(四)留学人员因故放弃国家公派留学资格的,应在资格有效期内提出申请。经批准放弃资格的,自批准放弃之日起可申请其他公派留学项目。未经批准擅自放弃资格的,自资格有效期到期之日起2年内不得申请公派留学项目。已预支奖学金生活费、学费或预订机票的,应按要求退回相应资助费用。
第五条 留学人员因本办法第四条所列情形提出申请的,应按下列流程办理。
1.留学人员应就拟申请事项征得国内、国外相关单位书面同意。
2.留学人员应登录国家公派留学管理信息平台(以下简称信息平台),按信息平台提示要求填写并提交有关证明材料。
3.留学人员国内单位和有关受理单位应按本办法要求对相关申请进行审核。其中,有关单位在信息平台有相应权限的,审核工作在信息平台开展;无相应权限的,可在《国家公派出国留学人员派出前管理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中出具意见并加盖公章,由留学人员通过信息平台上传,国家留学基金委审核。
第六条 派出前管理过程中需提交的邀请信等材料应符合有关公派留学项目申请材料要求。
第七条 已按要求签署《国家公派出国留学协议书》并经国家留学基金委审核通过的,应征得保证人同意,请保证人在《申请表》中填写意见并签字后上传有关材料,无需重新签约。
第八条 项目要求派出人员是国内单位在职或在读人员的,如派出前已毕业或离职,原则上公派留学资格不予保留。
第九条 有关公派留学项目对上述事项有特殊要求的,按项目要求执行。

第十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由国家留学基金委负责解释和修订。

附件:国家公派出国留学人员派出前管理申请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