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文达信息工程学院毕业生就业签约管理办法

发布日期:2018-11-16 浏览次数:4689

    为进一步规范毕业生就业签约行为,维护学校办学社会声誉,保障毕业生就业的合法权益和用人单位的经济利益,制定本办法。

一、《就业协议书》内涵

第一条 《就业协议书》的概念。《安徽省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毕业研究生就业协议书》(以下简称《就业协议书》),是经安徽省毕业生分配办公室、安徽省大中专毕业生就业指导中心同意,由毕业院校统一印制的具有法律效力的就业文书,它在客观上明确了毕业生、用人单位和学校三方的权利和义务,也为毕业生办理各种就业手续提供了客观详实的资料。

第二条 《就业协议书》的内容

(一)就业协议书主要是毕业生如实介绍自身情况、并表示愿意到用人单位就业,用人单位表示愿意接收毕业生,学校同意推荐毕业生并列入就业方案进行派遣。

(二)若毕业生与用人单位就单位性质、能否解决编制及户口、服务年限、工资及福利、违约责任等,可在《就业协议书》第二条空各行予以注明,日后订立《劳动合同》对此内容应予认可。

(三)报考研究生或专升本的毕业生,在签约时应将报考事宜告知用人单位,并在《就业协议书》第五条空格行注明“本人已参加何种考试,若被录取本协议书失效”字样。

第三条 《就业协议书》与《劳动合同》的关系。毕业生《就业协议书》是毕业生在校时由学校参与见证的,与用人单位协商签订的就业文书。《劳动合同》是毕业生与用人单位明确劳动关系中权利和义务关系的协议,是上岗毕业生从事何种岗位、享受何种待遇等权利和义务的依据,内容涉及劳动报酬、劳动保护、工作内容、劳动纪律等方面。一般就业协议签订在前,劳动合同订立在后。

第四条《就业协议书》的法律效力。就业协议一经毕业生、用人单位及其上级主管部门签字(盖章),即具有法律效力。

二、《就业协议书》管理

第五条《就业协议书》的管理。学校统一发放毕业生《就业协议书》,一人一份,一人一号,由学校就业部门和毕业生所在二级学院登记备案。辅导员领取《就业协议书》后,应统一保管、严格管理,毕业生凭用人单位出具的录用函件到辅导员处领取《就业协议书》,领取时需注意按照编号发放以及登记学生就业去向。

未经学校就业部门同意或不使用学校登记备案的协议书擅自签订的协议无效,不作为编制就业方案和派遣的依据。

第六条《就业协议书》遗失处理。《就业协议书》是毕业生就业的重要文书,毕业生必须认真保管。如遇特殊情况的毕业生按以下程序办理:

(一)因毕业生本人不慎遗失的,填写《遗失协议书补发申请表》,由所在学院签署意见,原《就业协议书》在学校就业网公示作废,三天后方能领取新的协议书。

(二)毕业生与用人单位已签订的《就业协议书》,不得以丢失或其他方式欺骗学校申领第二份《就业协议书》用以重新择业。一经发现,学校将追究毕业生的责任,直至取消其派遣资格。由此而引起的各种责任由毕业生个人承担。

三、就业签约

第七条 签约情形

(一)毕业生户口、档案需转到用人单位或其上级主管部门的,毕业生应与用人单位签订《就业协议书》,学校据此制定派遣方案。

(二)因非公有制性质等因素是用人单位暂不接纳户口、档案关系的,毕业生可与人才服务机构签订协议,办理人事代理,学校将其户口、档案转到相应的人才服务机构。这样便于毕业生今后的职称评审、办理社会保险、开具工龄证明、办理护照等事宜。

(三)毕业生与用人单位签约,申请将户口、档案转回生源地,按回原籍制定派遣方案。

第八条 签约程序

(一)毕业生和用人单位达成协议,并在《就业协议书上》签名盖章,用人单位应在协议书上注明接受毕业生档案的机构名称和地址。

(二)用人单位如需培养院校加盖公章,请毕业生携带《就业协议书》及用人单位出具的录用函件到大学生就业创业指导服务中心办理。

(三)用人单位或上级主管部门签署意见后,毕业生须在签约起的十个工作日内将协议书送交辅导员。

(四)毕业生可以通过安徽省大学生就业服务平台(微信小程序)上传就业证明材料,及时查验签约情况。

(五)辅导员应定期汇总已签约协议,按时报送大学生就业创业指导服务中心审核,并将其就业情况录入就业派遣管理系统,实行动态管理。

第九条 签约手续。毕业生与用人单位签约时须手续齐全:

(一)联系高校的,须有高校人事处意见。

(二)联系中央驻皖、省直厅局的,须有中央驻皖单位、省直厅局人事处(聘用人员由省人才交流服务中心)签署意见。

(三)联系市属单位的,须由市毕业生调配部门签署意见。

    (四)联系聘用单位的,在人才交流服务机构进行人事代理的,须由用人单位及人才交流服务机构签署意见。

    (五)联系外省单位的,须由用人单位及单位所在地市毕业生调配部门(或人才交流服务机构)意见,其中在北京市、上海市、深圳市、广州市等地区就业并签订协议书的,必须有市人事局(或人才交流服务机构)签署意见。

第十条 毕业生单方违约。毕业生与用人单位已签订《就业协议书》,原则上应该诚实守信,履行就业协议书(或《劳务合同》)的规定。毕业生需要解除已经签订的《就业协议书》并要求更换新的《就业协议书》,应在依据《就业协议书》的有关规定的前提下,按以下程序办理手续:

(一)填写《解除就业协议申请表》,提出更改理由,出具学院的书面意见;

(二)提供原用人单位解除协议函;

(三)提供新接收单位的接收函;

(四)承担违约责任,按违约处理。

四、《就业报到证内涵

第十一条 《就业报到证》内涵。

(一)到工作单位报到的证明。 应届毕业生到工作单位就业时,须持《就业报到证》。用人单位凭《就业报到证》为毕业生办理就业手续。

(二)当地公安部门凭《就业报到证》为毕业生办理户口的落户手续。

(三)学校依据《就业报到证》指示的地址为毕业生办理投递档案手续和户口迁移手续。

(四)《就业报到证》一式两页,正页(蓝单)由毕业生本人持有。副页(白单)装入毕业生本人档案。

(五)《就业报到证》由毕业生到用人单位报到时交给用人单位,是毕业生参加工作时间的初起记载和凭证。

  (六)《就业报到证》是应届毕业生就业的证明。《就业报到证》中的姓名须与毕业生身份证中的姓名一致,单位的名称也必须准确。《就业报到证》有效期一般为2个月。

五、《就业报到证》改派与补办

第十二条《就业报到证》改派。毕业生若改《就业报到证》至调整后的就业单位、申请《就业报到证》回生源地、或就业单位所在地人才交流服务机构(人事代理)的,需提前准备好以下材料:

(一)就业报到证》原件1份(报到证(白联),一般存放个人档案)

(二)原《就业报到证》是派遣至单位的,所列报到单位出具同意调整改派证明(原件1份)、原就业单位解约证明(原件1份)。

(三)新接收单位的接收证明(含劳动合同、就业协议书、单位人事部门出具的接收证明,核原件留复印件1份),改签回生源地择业的可免。

(四)改签《就业报到证》到就业单位所在地人才交流服务机构(人事代理)的需提供三方同意意见证明后方可办理(三方指调整后的用人单位、人才交流服务机构(人事代理)、毕业生本人

(五)填报《改派申请表》并加盖相应的单位公章。

第十三条《就业报到证》补办。

(一)毕业生若遗失《就业报到证》,需申请补发的,填写《补办报到证申请表》,携带毕业证到就创中心办理并申请在学校就业网挂失原报到证,超过毕业年度2年的,不再重新办理补发,可申请办理《报到证核发情况证明》。

(二)因放弃升学而需补办《就业报到证》期限为自毕业之日起一年内,需携带以下材料:

1.本人填写《补办申请表》,并请原所在学院签署意见;

2.现录取学校教务或招生部门出具同意弃学证明;

3.与新单位签订的就业协议书或劳动合同或新单位出具的正式录用函(无人事权的用人单位必须经单位上级主管审批,去北京、上海等地的必须有户口接收函)。未落实就业单位的直接办理回生源所在地就业主管部门的报到证;

4.提交专升本、研究生《录取通知书》原件,本人留存复印件。

六、其他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如与国家和安徽省有关就业派遣规定相违背,以国家和安徽省就业派遣规定为准。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大学生就业创业指导服务中心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