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文达信息工程学院信息公开实施细则(修订)
发布日期:2025-04-25 浏览次数:1591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保障我校师生员工和社会公众依法获取我校信息,充分发挥学校信息对经济社会活动的服务作用,提高学校工作的透明度,促进依法治校、民主治校,推进学校信息公开工作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高等学校信息公开办法》等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中所称的学校信息,是指学校在开展办学活动和提供社会公共服务等过程中产生、制作、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相关信息。信息公开,是指学校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实施细则的规定,按照一定的程序,将需要公开的学校信息及时、准确地向校内外公布。
第三条 学校设立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全面领导学校信息公开工作,包括审定信息公开工作和有关制度,研究决定信息公开工作中的重要问题。
领导小组下设信息公开办公室,信息公开办公室设在党政办公室,负责信息公开日常工作,其职责是:
(一)组织编制本校的信息公开指南、信息公开目录和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
(二)建设和维护学校信息公开网站;
(三)推进、监督本校各二级单位的信息公开;
(四)统一受理、协调处理、统一答复向本校提出的信息公开申请;
(五)协调对拟公开的本校信息进行保密审查;
(六)承担与本校信息公开有关的其他职责。
信息公开办公室的名称、负责人、办公地址、办公时间、联系电话、传真号码、电子邮箱等应当向社会公开。
第四条 信息公开工作坚持依法公开、全面及时、公正真实、有力监督、服务师生的原则,提高办事效率,规范公开形式,改进工作作风,提供优质服务。
信息公开应依法处理好保障公众知情权同保守国家秘密、维护学校利益、尊重个人隐私或商业秘密之间的关系。公开信息不得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社会稳定和学校安全稳定。
第五条 建立健全信息发布保密审查机制,公开信息前,各二级单位应按现行法律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对拟公开的信息进行保密审查。有关信息依照国家有关规定或者根据实际情况需要审批的,各二级单位应按照规定程序履行审批手续,未经批准不得公开。
第六条 学校各二级单位应当及时、准确地公开学校信息,发布信息涉及其他部门、单位的,应当及时进行沟通、确认,保证发布的信息准确一致。发现影响或者可能影响学校稳定、扰乱学校秩序的虚假或者不完整信息的,应当在其职责范围内及时发布准确的信息予以澄清。
第二章 公开的内容与范围
第七条 学校信息依其性质划分为三类:主动公开的信息、依申请公开的信息、不予公开的信息。在公开信息时,应当明确信息的性质、公开的范围和途径。
第八条 学校主动公开以下信息:
(一)学校名称、办学地点、办学性质、办学宗旨、办学层次、办学规模,内部管理体制、机构设置、学校领导等基本情况;
(二)学校章程以及学校制定的各项规章制度;
(三)学校发展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
(四)各层次、类型学历教育招生、考试与录取规定,学籍管理、学位评定办法,学生申诉途径与处理程序;毕业生就业指导与服务情况等;
(五)学科与专业设置,重点学科建设情况,课程与教学计划,实验室、仪器设备配置与图书藏量,教学与科研成果评选,国家组织的教学评估结果等;
(六)学生奖学金、助学金、学费减免、助学贷款与勤工俭学的申请与管理规定等;
(七)教师和其他专业技术人员数量、专业技术职务等级,岗位设置管理与聘用办法,教师争议解决办法等;
(八)收费的项目、依据、标准与投诉方式;
(九)财务、资产与财务管理制度,学校经费来源、年度经费预算决算方案,财政性资金、受捐赠财产的使用与管理情况,仪器设备、图书、药品等物资设备采购和重大基建工程的招投标;
(十)自然灾害等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理预案、处置情况,涉及学校的重大事件的调查和处理情况;
(十一)对外交流与中外合作办学情况,外籍教师与留学生的管理制度;
(十二)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需要公开的其他事项;
(十三)领导小组决定公开的其他信息。
第九条 除学校主动公开的信息外,学校师生员工、社会公众、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根据自身学习、科研、工作等特殊需要,向学校信息公开办公室申请获取相关信息。
第十条 学校对下列信息不予公开:
(一)涉及国家秘密的;
(二)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
(三)公开后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或者社会稳定、校园稳定的信息;
(四)经上级主管部门、保密行政部门确定不予公开的信息;
(五)正在调查、讨论、审议、处理过程中的不确定性信息;
(六)与学校教职员工、在校学生及其他主体的合法权益或公共利益无关的;
(七)在本校教学、科研活动中产生的属于教师、科研人员或者学校的知识产权,一旦公开将导致知识产权严重受损或者学校对第三人承担法律责任的信息;
(八)依照国家有关规定或者根据实际情况需要审批的,而未经批准的;
(九)法律、法规和规章以及学校规定的不予公开的其他信息。
其中第(二)项、第(七)项所列的信息,经权利人同意公开或者学校认为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可以予以公开。
第三章 公开的途径与要求
第十一条 主动公开的信息,根据实际情况,通过以下一种或几种方式进行公开:
(一)学校门户网站、学校信息公开专栏以及各职能部门网站;
(二)学校校报、年鉴、会议纪要、简报、蓝皮书等;
(三)学生手册、教师手册等文件汇编;
(四)校内外广播、电视、报刊、杂志等;
(五)信息公告栏、电子显示屏、触摸屏等;
(六)微博、微信客户端等新媒体;
(七)学校各种工作会议、代表大会、座谈会、情况通报会,书记、校长信箱,校领导接待日等;
(八)便于公众及时准确获得信息的其他形式。
学校各二级单位采用前款第(四)项、第(五)项、第(六)项方式公开本单位信息的,应当事先经学校宣传部审核同意。
第十二条 属于主动公开的信息,应当自该信息制作完成或获取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公开的信息内容发生变更的,应当在变更后20个工作日内予以更新。
学校决策事项需要征求师生意见的,公开征求意见的期限不少于10个工作日。
法律法规对信息内容公开的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三条 对申请人的信息公开申请,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答复:
(一)属于公开范围的,应当告知申请人获取该信息的方式和途径;
(二)属于主动公开范围但尚未公开的,应当向申请人说明尚未公开的原因并及时提供相关信息;
(三)属于不予公开范围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四)不属于本校职责范围的或者该信息不存在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对能够确定该信息的职责单位的,应当告知申请人该单位的名称、联系方式;
(五)申请公开的信息含有不应当公开的内容但能够区分处理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并提供可以公开的信息内容,对不予公开的部分,应当说明理由;
(六)申请内容不明确的,应当告知申请人作出更改、补充;申请人逾期未补正的,视为放弃本次申请;
(七)同一申请人无正当理由重复向学校申请公开同一信息,学校已经作出答复且该信息未发生变化的,应当告知申请人,不再重复处理;
(八)学校根据实际情况作出的其他答复。
第十四条 学校社会公众、法人、其他组织可以根据自身学习、科研、工作等特殊需要,采用书面形式向信息公开办公室申请获取信息,并提供有效身份证件或者其他证明文件,学校有权将相关证明文件复印留存。
申请表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申请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以及联系方式;
(二)申请公开的信息的内容描述;
(三)申请公开的信息的形式要求;
(四)申请公开的目的和用途。
第十五条 本校师生提出信息公开申请的,应当向有关二级单位提出书面申请,由该二级单位作出答复。该二级单位受理信息公开申请后无法答复的,可以报请学校信息公开办公室审定。
本校师生以外的社会公众、法人和其他组织提出信息公开申请的,应当填写《安徽文达信息工程学院信息公开申请表》向学校信息公开办公室提出申请。信息公开办公室受理信息公开申请后,可根据实际情况协调有关二级单位限期提出具体反馈意见,由信息公开办公室统一向申请人作出答复。各二级单位不得以学校或者其自身的名义,擅自受理、答复申请人向学校提出的信息公开申请。
第十六条 学校收到信息公开申请,凡能够当场答复的,应当场予以答复。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即刻将申请转信息拥有单位阅处,并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需要延长答复期限的,应经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15个工作日。
对于学校信息公开办公室转来的信息公开申请,信息拥有单位应在5个工作日内反馈意见。如需延长答复期限的,信息拥有单位应作出书面说明并经学校信息公开领导小组同意,延长答复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5个工作日。
第十七条 学校认为依申请公开的信息公开后可能损害第三方合法权益的,应当书面征求第三方的意见,第三方应当自收到征求意见书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提出意见。第三方不同意公开的,不得公开。如学校认为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应予以公开,并将决定公开的学校信息内容和理由书面通知第三方。第三方逾期未提出意见的,由学校依照本细则规定决定是否公开。
征求第三方意见所需时间不计算在第十六条规定的期限内。
第十八条 依申请公开学校信息,原则上按照申请人要求的形式予以提供;无法按照申请人要求的形式提供的,可通过安排申请人查阅相关资料、提供复制件或者其他适当形式提供。
第十九条 学校向申请人提供信息,除可以按照安徽省物价局和财政部门规定的收费标准收取实际发生的检索、复制、邮寄等成本费用外,不收取其他费用。收取的费用应当纳入学校财务管理。
学校各二级单位不得通过其他组织、个人以有偿方式提供信息。
第二十条 学校已明确答复不予公开或不予提供的信息,各二级单位不得再以任何形式公开或提供。
第四章 监督与保障
第二十一条 学校应当将信息公开工作纳入干部岗位责任考核内容,考核工作可与年终考核结合进行。
第二十二条 学校应当将信息公开工作所需经费纳入年度预算,为信息公开工作提供经费保障。
第二十三条 学校各二级单位应在每年9月底向信息公开办公室报送本单位上一学年信息公开工作材料,信息公开办公室编制学校上一学年信息公开年度报告,并于每年10月底之前按有关规定报送安徽省教育行政部门和上级主管部门。
学校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学校主动公开信息的情况;
(二)学校依申请公开信息和不予公开信息情况;
(三)因信息公开工作受到举报、复议、诉讼的情况;
(四)学校信息公开工作的主要经验、问题和改进措施;
(五)其他需要报告的事项。
第二十四条 单位或个人违反信息公开工作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学校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予以通报批评,对有关领导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予以通报批评或依据有关规定给予处分;触犯法律法规的,提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一)不依法履行信息公开义务;
(二)不及时更新公开的信息内容;
(三)公开不应当公开的信息;
(四)在信息公开工作中隐瞒或者捏造事实;
(五)违反规定收取费用;
(六)通过其他组织、个人以有偿服务方式提供信息;
(七)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和本细则规定的其他行为。
第二十五条 师生员工、社会公众、法人和其他组织认为学校未按照规定履行信息公开义务的,可以向学校纪检监察审计办公室或上级教育行政主管部门举报。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六条 学校档案室接收各二级单位移交的信息公开工作材料,适用有关档案的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管理档案。
各二级单位向学校档案室移交的档案涉及学校信息的,应当将该信息的公开情况书面告知学校档案室。
第二十七条 本实施细则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原《安徽文达信息工程学院信息公开实施细则》(校发〔2019〕80号)自本细则公布之日废止。
第二十八条 本实施细则由学校信息公开办公室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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